对法官职业道德和个人操守进行立法规范,已被称为全球性的潮流。
(一)制度背景中的德性与命运 余华的小说《活着》中福贵一生经过了无数坎坷和磨难:先是因为嫖赌挥霍尽了祖产,丧失祖产后种田度日却被抓了壮丁经历枪林弹雨、九死一生,之后先后经历了自己的儿子有庆、女儿凤霞、妻子家珍、女婿二喜、外孙苦根的死别,最后只有一牛与他相伴共同面对命运。当然,历史不能假设,但是历史的经验与教训则不可不吸取。
这这一方面说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还不能有效深入人的心灵,不能对人心这一黑箱产生有效影响。但是,韩非主张天下之事,一断于法,似有法治精神,但其实质不过是君主御民之具、驱民之术而已。又经过改进,不仅能够计算每笔交易金额,计算找零,而且能够把每一笔账都记录下来。美德伦理学肇始于亚里士多德,中经圣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承其余绪,现代则由英国哲学家安斯库姆最早倡导,至麦金泰尔集其大成。如果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并能秉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那么食品安全事件根本不可能发生。
但是,对德性的追寻在大千世界与芸芸众生中依然闪耀着耀眼的光芒,积蓄着温暖人心的力量。[12] Richard A Epstein,Beyond the Rule of law :civic virtue and constitutional Structure,Geoge Washington law Review,Vol.56,p149,1999. 来源:《战略与管理》2013年第1/2期合编本 责任编辑:杨春升 杂志投稿邮箱:zlygl@cssm.gov.cn 进入专题: 制度 德性 。这种提炼或概括的目的就是要结构化地阐析新加坡法治精神的核心内涵,从而明了新加坡法治建设之所以成功的根本原因。
这里的责当然首先是指执政党、政府及公务人员对公民之责,同时也包括公民以对政府授权为基础而对政府的问责。这也是笔者写作本文的一个主要目的。相形之下,反对党很难延揽到本地公认的精英人才(主要是指那些长期获得政府奖学金,受过本地或国际名校教育,有过大企业或政府部门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士),其能力不能得到本地选民信任。[③] 郑永年:《中国改革三步走》,东方出版社2011年版,第209页。
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要向新加坡法治学习什么呢?或者说,我们究竟能够学习哪些内容呢? 对于这一问题,当然可以学习新加坡法治精神来做答。[29] 陈新民:《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第234页。
这种法律信念的基本特征是现实性、工具性、技术性和可操作性,法律信念的特性构成了新加坡法治精神的观念要素和推动法治建设的第一动因。四、停放马车、手推车、脚踏车、三轮车或其他车辆于公用道路,致生公众得通行之骑楼妨碍或不便者。除前言外,陈书的标题目录依次为:李光耀的法治观→新加坡对社会秩序的规范方式→新加坡的司法制度→新加坡的公务员纪律规定→新加坡肃贪的法制分析→新加坡肃贪法制的移植——台湾经验的分析→结论:一个成功的东方式法治国家。在这种思想和观念的驱使之下,李光耀先生才会主张或信奉集权统治[13],才会坚持统一社会价值、秩序重于民主[14]的信念。
[46]在订立《涂鸦法》时,新加坡检察署的法律专家认为对于涂鸦犯施以鞭刑,有违刑法学的优良传统而拒绝草拟,但李光耀依然坚持施以鞭刑的立场。由于新加坡精英具有良好的以身作则的制度操守和政治美德,因而这样的事例就可能不胜枚举。更详尽的论证和解释,可参见李永忠、董瑛:《苏共亡党之谜:从权力结构之伤到用人体制之亡》,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依照陈新民教授之书,三种法律实施机制需要提及。
可由于这些解释并没有相应的解释框架或解释结构作为依托,导致了解释内容的平面化,进而使得解释结论也较为零散。[⑧] 陈新民:《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第24页。
看不到细节,就看不到真正的新加坡。[⑤] 韩福光等著:《李光耀治国之钥》,转引自陈新民:《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第18页。
虽然新加坡的司法体制有其弱点,比如无法律违宪审查权[36]、对行政裁量不行使审查权[37]、司法作为行政权报复的工具[38],但是,新加坡的法院审判制度还是呈现出如下三个特点:一是提供迅速正义,这一特点主要体现在法院尤其是下级法院设置类型的多样化[39]和庭审时间较短[40]两个方面。李光耀虽然平抑了社会的风风雨雨之猜测,但是李光耀更要完全切除这种后果,便决定将获得优惠的利润,以当时最高的市价折合为一百万元新币(约合70万美金)交还给政府。在笔者的阅读范围内,可以认为陈新民教授的《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以下简称陈书)一书,就是对新加坡的法治精神进行提炼的一种学术尝试和努力。[17] 正是因为这种注重品行操守的精英观,李光耀先生及其继任者才会维持执政党的开放性[18]而从社会延揽优秀人才或精英,才会按照特定的标准(即Hair原则[19])选拔优秀人才进入政府[20],才会采取所谓的高薪养廉之制度举措吸引和监管人才。因此,如果对郑部长的案件能够妥协的话,整个制度就不能建立。而‘无代表不纳税、对民而言无权利不应有义务,对国而言无服务不应有权力,则成为共识。
为什么行动党政府会采取这些措施以建立其同人民的给予关系?其实,理由并不复杂和深奥:因为行动党及政府手段掌握着巨大的权力资源,因为权力是人民所赋予,所以,就要通过权力的享有和行使给人民带来回报或好处。对此,王江雨博士给出了较为详尽的说明,笔者这里有选择地照录如下: 秘诀之一是以交付业绩为中心,唯此为大,为此目的采取一切务实手段,包括去意识形态化。
即使是很多人目之为严苛的法律,其执行也非冷酷无情。这也是所有刚由学校训练出来者,所具有的通病。
可新加坡法治精神究竟是什么?从笔者的上述解释中,可以明显地发现:确有所谓新加坡法治精神的存在,但这种精神不是坐而论道式的空言和虚蹈,而是依照某种具有正当性的治国理念而坚定地践行和实干。[11] 每个人在生命历程中都会遇到或体验到众多事情,但如果对这些生活经历缺少反思,那么这些事项就会如河水一样白白流逝,而不可能成为生命中具有活力或建设性的元素[12]。
按照陈新民教授的解释,李光耀先生认为英国的法律体制诚然产生了许多保护人权的制度及相信被告当然无罪前提的思想,但是这是英国经过了两三百年的文明教化后,才孕育出来的法律制度,这套规范谦谦君子及行为端庄的淑女的法律规范,以及在教育程度极普遍与人民已养成自动自发的英国社会,都绝不是在甫独立后的新加坡可以比拟的。[50] 陈新民:《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第237页 [51] 为了最大化地克服欠缺实地考察所带来的局限性,在本文中,笔者主要使用了曾经实地考察过新加坡的学者(如陈新民教授)和生活工作在新加坡的学者(如郑永年教授和王江雨博士)的相关文献。《公共秩序维护法》第十三条规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五千元(约合两万五千元人民币——引者注)以下罚金:一、放置石头、砖块或其他物体于公用道路,致生道路使用之妨碍或不便者。即或有所体悟和反思,但如果这种体悟和反思仅仅局限在个人或团体的私利追求之中,也会极大地影响这种体悟和反思所能具有的力量和辐射范围。
新加坡吏治清廉不需多论,关键问题是这种清廉是由哪些因素促成的。在这一点上,李光耀先生对个人生命经历的反思和体悟恰恰超出了个人私利的狭小天地,而是成为了治国理政的重要思想和观念资源。
李光耀:《李光耀40年政论选》,转引自陈新民:《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第34页。前苏联亡党和裂国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对自身体制之弊的反思。
在去意识形态化的实用主义指导下,行动党政府一方面对外资全面开放,大力促进对外贸易,将贸易招商团都派到了非洲,最终将新加坡发展成一个国际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③]据此,若要学习新加坡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恐怕就需先将诸如鞭刑、重罚等争议颇大的具体法律举措暂且搁置,从而对新加坡法治建设过程中所信守和所蕴含的法治精神做出解读,继而为中国政学两界学习新加坡法治提示或指明着重用力的方向。
此外,政府也大力投资教育和医疗,在这方面为公民提供补贴。观察新加坡,不能光看大的方面,还要看一些细小的制度。[23]而在郑永年教授看来,新加坡民主是亚洲第二个优质民主。本案最终调查结果,李氏父子乃在购买预售屋时,获得厂商5%至7%的折扣,这种情形并非鲜见。
这种制度设计其实也体现了权责平衡原则。[28] 郑永年:《中国改革三步走》,第224页。
[26] 王江雨:《人民行动党长期执政的秘诀》,第99页。这里虽然不能整体解读这两部法律,但透过其中的具体规定,依然能够体会到法网的严密。
对于新加坡的司法体制,陈新民教授评述到:新加坡的整个司法体制也是以务实的功利主义为出发点,尽管司法基本精神有若干的偏差,导致其独立性令人怀疑,但纯粹就维持社会秩序的角色与功能性而言,新加坡的司法体制无疑是一种‘司法的主动者(legal activist),特别是司法审判实行‘谋后而动,法官等待对案件及相关法律关系已摸透后,才开庭审判,并且一以贯之的进行审理,且多半在一两天内完成诉讼程序,显示出新加坡司法所具有的活力和高质量的司法裁判质量。杨建学:《新加坡法治模式初探》,载《东南亚纵横》2009年第6期。